由於許多 NPO 組織是以外聘教師辦理活動或講座,依健保局補充保費(二代健保),向已經有投保單位的老師收取的補充保費也就算了。但健保局卻擴張說明條款第31,34條,要求聘請教師的單位,另外支付2%補充保費,有違法之虞,想請委員協助了解調查。




案例:教師A已於某大學投保,而受NPO聘僱擔任講座時,依第31條
第一類至第四類及第六類保險對象有下列各類所得,應依規定之補充保險
費率計收補充保險費,由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,並於給付日之次月底
前向保險人繳納。但單次給付金額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之部分及未達一定金
額者,免予扣取
做為補充保費,這以被保險人收入當基準,尚可以理解。

但健保局卻要求NPO,另外支付保費,並自稱是依照第34條:
第一類第一目至第三目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,每月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逾
其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時,應按其差額及前條比率計算應負擔之補充
保險費,併同其依第二十七條規定應負擔之保險費,按月繳納。

其中有疑問的是,教師的投保單位為學校,並非NPO組織,不應由NPO另外支付相關補充保費。且外聘教師當月投保金額也與NPO無責任關係,NPO無法處理該項費用,敬請委員協助了解。


參考資料:
健保法: http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All.aspx?PCode=L0060001
施行細則: http://dohlaw.doh.gov.tw/Chi/FLAW/FLAWDAT0201.asp?lsid=FL014029
健保局的說明:

http://www.nhi.gov.tw/Resource/webdata/21623_1_%E4%BA%8C%E4%BB%A3%E5%81%A5%E4%BF%9D%E6%94%BF%E5%BA%9C%E5%81%A5%E4%BF%9D%E8%B2%BB%E8%B2%A0%E6%93%94%E6%94%B9%E8%AE%8A%E8%AA%AA%E6%98%8E(%E6%9B%B4)_20120717.pdf


其中健保局說明第 19 頁就是有問題的地方:
a. NPO 往往只有數位工作人員, 許多活動都是靠外聘人員.
b1. 如果把外聘人員也視為"受雇者", 再把 NPO 發放的薪資總額減去投保金額, 則需要請所有外聘人員提供投保金額資料, 但這是徒增行政成本.
b2. 若是只有把員工的投保金額列入, 則 NPO 需要負擔大筆的"補充保費",
c. 且實際上有不少活動各人員費用都不足 $5000 , 為何要採總額負擔.
d. 且依照習慣, 許多專業人士都有收入類別屬於薪資(50)或執行業務(9A,9B)的模糊空間, 往往是申報後才被稅務單位要求更正, 則健保局又如何依此原則要求預扣並代繳?


以健保法說明試算:
身分 投保單位 投保等級
(其實NPO並不知道這項)
科目 金額 是否需扣補充保費 補充保費金額
教師A 甲大學 42000 50 3200 否(5000以下) 0
教師B 乙大學 50600 50 6400 6400*2%
主持人B 職業工會 24000 9A 6000 否(執行業務所得) 0
小計 128

以健保局說明試算:
((3200 + 6400) - (42000? + 50600?)) * 2% = ???? (健保局會吐錢嗎?)
問題就是:
1. 明明法令以超過 5000 才算, 健保局卻說"所付出的總薪資"?
2. 受聘的教師與主持人的投保等級, 與 NPO 何干?
3. 為何要以總薪資扣除這些投保等級? 該原理何在?
故健保局的要求是無理甚至是違法的!